索引号 002482154/2021-01598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1-06
文  号 浙政办发〔2021〕5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解读文件 政策解读

明升体育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2-01-06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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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体系化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加快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方式。各地要根据乡镇(街道)发展水平和差异化特色化实际,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采取赋权或派驻执法队伍等方式实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并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联合执法、协同执法,完善执法机制和规范,实现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对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具备承接能力的乡镇(街道),可依法采取赋权方式,整合基层执法职责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法定行政处罚权。对其他乡镇(街道),采取派驻执法队伍等方式下沉执法力量,强化行政执法工作。探索设在中心镇的执法队伍管辖周边乡镇(街道)的执法模式。

二、执法事项。采取赋权方式的,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在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中选择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到乡镇(街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编制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对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职责权限。县(市、区)政府要综合考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实施成本、承接能力等因素,合理划分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执法权限。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乡镇(街道)应及时移送。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协调,必要时指定管辖。

四、实施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行政执法的主体责任,按照整体智治、协同高效理念,统筹、协调、指挥、监督各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加强人员配备,严格队伍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指挥机制,建设统一指挥平台,完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衔接机制,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动响应。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指导督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执法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支持;司法行政部门等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各乡镇(街道)要依托“基层治理四平台”,统筹管理辖区内行政执法活动,整合调配使用执法力量,需要其他执法主体协同的,由县级统一指挥平台协调,实现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整体协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活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着力解决执法不到位问题。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加强法制审核力量配备,提高办案质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平等保护原则贯彻到执法全过程,体现公平正义。

省司法厅、省委编办等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各地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动态,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协调破解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改革成果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各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重要情况报送省司法厅。


附件: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pdf

          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  (2021年12月动态调整目录).pdf

          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2022年9月动态调整).pdf    

          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2023年8月动态调整).pdf

        

明升体育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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