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4-00034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 02- 20

关于向申请人宋显昊送达浙政复〔2024〕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 发布日期: 2024- 02- 20 15: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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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显昊:

你请求责令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浙政复〔2024〕36号),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前提之一是明确被复议的行政行为。从你提交的材料来看,你系不服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分局作出的不立案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若你不服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现你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你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于2024年2月1日依法向你邮寄送达(EMS邮寄单号:1258752499101),但2024年2月18日被退件。2024年2月19日、2024年2月20日,经办人拨打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载明的手机号码,均无人接听。

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浙政复〔2024〕36号),你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杭州市省府路11号领取(联系电话:0571—88308659),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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